司法覆核

2/10/2007     

早前,教育局長孫明揚代表政府提出對三個月前「教院風波」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作司法覆核,認為有關結論涉及法律觀點及原則上的錯誤,並影響教育局日後與各院校的往來。

不少人直覺會認為,司法覆核有替前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翻案」的意味。但如果細心分析政府提出的三大理據:一、官員制定政策時要經常諮詢學者,不可以每次均公開諮詢;二、委員會不確定羅太當時的態度是否威嚇,便指她干預學術自由,門檻太低;三、委員會沒有視言論自由為重要的權利。綜合看來,能「翻案」與否,猶在其次,主要是要求釐清干預學術自由的定義,肯定官員也有言論自由,由此而希望不會影響日後政府在推行政策時的諮詢與遊說方式。這主要是基於行政運作需要而作出反應。

評論普遍負面

就教育議題而提出司法覆核,過去已有先例,如二零零五年鄭氏宗親會鄭則耀學校要求推翻教統局「殺校」的決定;本年初天主教會也要求推翻新《校本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的法院裁決。但這兩次和政府這次要求司法覆核在性質上有不同之處:前二者是就對政府政策有不同理解而興訟,這次則為釐清一種概念含義而興訟;前二者的訴訟費用不涉公帑,而政府興訟則費用由公帑支付;前二者司法覆核的針對者是政府政策,政府興訟的針對者則是由政府所委任的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做的報告。輿論指政府興訟是「破天荒」、「罕有」、甚至認定為「出此下策」、「輸打贏要」、「節外生枝」、「影響(獨立調查委員會)公信」,在不同層次之上有其取向以至判斷。

為官之道開誠布公

平情而論,孫局長認為調查報告指「政府主理教育事務的高級官員直接向教育機構持不同或對立觀點的學者表達意見,即使沒有任何威嚇成份,也屬不適當地干預學術自由」的裁決會影響教育局日後與各院校的往來,確有其理據。但報告另一部份卻直指羅范椒芬曾經施壓要求解僱教院學者的指控局部成立,則似乎政府官員辦事方式仍有清晰指引可供遵循。

最近,教育局副秘書長王啟思在《教協報》撰文反駁教院副教授黎明海及考評局科目經理余樹德的文章作了多項失實陳述,分別指出「這些陳述是毫無根據的」、是「惡意的評論」、「黎博士表示曾被要求於發表文章前先通知教育局,這並不是事實,而有關教育局在批撥課程項目上出現『私相授受』的指控,更是毫無根據」,「火藥味」可說更加濃烈。王副秘書長選擇不(最少暫不)把爭抝帶到法庭,而只撰文申辯立場,逐一批駁,是否意味為官者也應有耐性地陳述理據,斥瑕指謬,不徒思以隨便兵戎相見,使「公道」更能在「人心」彰顯?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