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董「法團」時

6/12/2005

在新《校本條例》中,辦學團體和校董會的權責是很明晰的。辦學團體須「訂定學校的抱負及使命」、「透過辦學團體校董而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而法團校董會的職能則是「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而制定學校的教育政策」,同時「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40AE條)。換言之,辦學團體是校政的制訂者,校董會是執行者。制訂者和執行者在權責上有一從屬的關係,但由於校董會是由辦學團體直接委派,權力來源清晰,因而在角色的扮演上引起衝突的可能性不大。

法團概念制肘校董會

香港的辦學團體,背景龐雜,規模大小不一,管理學校由一至百多間不等。由是,辦學團體和校董會的關係,同時因應不同辦學團體和校董會在結構上的分野而有所不同。從過往的實踐經驗來看,辦學團體放權校董會運行校政,這對一些管轄數目眾多的辦學團體來說尤其是一無可避免的現象。校董會雖發展成為「法團校董會」,但在校政的操作上,權力不會因辦學團體有明文的監察管轄權力而有削弱。辦學團體和校董會在職權的授受上有所齟齬應是很難想像的事情。

真正能對校董會起制肘作用的,則完全在於「法團」概念的轉換上,這可從權力結構和施行運作兩方面察其端倪。

從校董會結構來說,過去校董人數既無規限,成為校董,也沒有資格的審查和限制。校董會一年召開多少次會議,全是因時制宜,沒有明文的規定。會議結果是否有利於學校整體運作,也很難界定。《校本條例》強化了校董會的改組,加入了教師、校友和家長代表,而且指明有關「選舉的制度其他方面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40AN條)。這些新生成份雖沒有投票權,無權推翻校董決議,但這批選舉代表的列席,無疑加強了校董會的透明度,減低過去校董會議完全封閉而予人以「黑箱作業」的可能質疑。

由模糊到清晰

在制度運作方面來說,《校本條例》明文規定辦學團體須「訂定學校的抱負及使命」,換言之,辦學效能完全能由成文的抱負及使命的闡述中考核其效益,改變了過往政策的形成和推行過程中的模糊成份。

即使是關於校長的聘任,《校本條例》也明文規定,遴選「以公開、公平及開放透明的方式」選出(22條57A)。若非如此,引起司法訴訟是完全可能的事。換一個角度看,校董會若縱容校長以專權手段管理學校,也會引來一定程度的公眾質疑。

一句話,為改變過往學校職權架構的模糊性,引入「法團」概念是新《校本條例》在辦學效能上的一項主要催化作用。法例訂明,校董會要成為法團,「可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起訴」(40BX條),可見擔任校董、營運學校已非像過去般毫無法律責任可言,這亦是在新法例執行時學校運作真正進入富有挑戰性的時代。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