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團體權力消長

12/10/2005

新《校本條例》實施雖如箭在弦,但一直都引起爭議。天主教會考慮提出司法覆核,以《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第141條第3項為理據,希望屬會百所學校在《校本條例》的實施上得到豁免。

理論上,辦學團體反對校本管理新條例,應該是新條例對辦學理念或運作帶來一定的衝擊,引來不「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學校」的質疑,才會在執行上產生這樣大的爭議。本文討論的範圍就是依據新修訂《校本條例》看看辦學團體和法團校董會的關係,從中了解辦學團體權力消長問題。

對辦學團體要求從未這樣清晰

一貫以來,香港津貼學校的運作方式,是由辦學團體承接辦學權,並委任校董會指示學校行政部門執行運作。辦學團體的辦學理念,雖沒有確實的文字申述,但基本上在學校的正常運作和運作效能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顯現。

新《校本條例》對辦學團體、校董會和學校行政當局間的關係有明確清晰的要求。比如說,在界定辦學團體的職能時,辦學團體須「訂定學校的抱負及使命」(40AE1b),並「透過辦學團體校董而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40AE1e)。此外,「在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方面,向法團校董會作出一般指示」(40AE1f),並「監察法團校董會的表現」(40AE1g)。可以說,教育當局對辦學團體的要求,從來沒有這樣的清晰。而相對應辦學團體由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法團校董會要「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而制定學校的教育政策」(40AE2a),並「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40AE2e)。

透過監察增強認受

從以上的條例陳述,辦學團體的教育實踐有以下兩方面的轉變:第一、過去辦學團體的辦學抱負和使命,只在實踐中得到彰顯,比如有宗教背景的學校,傳揚其宗教團體的信仰是其使命;把學校辦好,在學業成績和品德的培育上臻於理想,這是其抱負。學校的使命和抱負,若有更豐富的內涵和思維,在新的條例要求上是要清晰闡明,而成為審訂法團校董會能否達到工作目標的指標。第二、由於法團校董會在組成上引入不多於百分之四十的選舉校董,主要成員由辦學團體委任的校董會的決議,固無被推翻的可能,但校董會會議的議程和運進過程,透明度大大增加,無形中成為學校政策頒行與運作的一種主要監察力量。

從這個角度看,辦學團體的「正常的」權力不單止沒有被削弱,而且是增加了,因為辦學團體負責學校抱負及辦學使命的制訂,法團校董會只負責管理學校,這是條例清楚說明的。

然而,絕對權力的大小,往往和它所面對的監察力量的大小成反比。開放法團校董會,無疑變相增強了監察力,這又使辦學團體「正常的」的權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不同的架構面對理論上的權力的消長有不同的認受。天主教會強烈反對新《校本條例》,就是對事情有不同認受的具體顯示。但他們認為十多年前已成立、已加入教師代表、具延續性兼較法團校董會好的「校政執行委員會」,和法團校董會比,份量顯然是較薄弱的。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