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壓力與《校本條例》

 3/10/2006

如果說教師工作壓力和學校行政安排多多少少能扯上關係,寄望即將推行的新《校本條例》能為教師作某一程度的減壓應是一種合理期望。

不能否認,教師工作量(或壓力)和學校的發展路向有一必然的關係。香港的教育運作,總路向是提升教學效益,或更具體地說提升學校的競爭力。沒有教師會否定提升教學效益在教學實踐中的重要性,然而較普遍的現象卻是:在提升效益這一抽象概念作前提下,引申出來的卻是不少教學運作的異化現象。

學校絕招帶來壓力

學校本為一培育學童身心發展健全的地方,愉快的學習應是學童樂於主動學習,學習過程富啟發性,而學習效果並非全出於無限量的催迫而產生的。不久以前教育統籌局公佈全港中學增值資料,上榜學校接受訪問,誇耀獲得成績的「絶招」,無非是一些勞民(師和生)的攪作:例如鼓勵學生每日留校自修至晚上七八時、開放禮堂作「夜習班」,由當值教師指導、週六或其他長假一律安排補課,有些連學校設施都要改建,以安插更多桌椅以作温習之用。老師和學生作息都要有定時,政策安排會否加重教師壓力,不言而喻了。

新《校本條例》的施行,是朝校政開放和透明的路向前進的。一句話,就是令教育行業及其參與者發展得更專業化。

校本條例令教師減壓

新《校本條例》指明辦學團體需「訂定學校的抱負及使命」,並「透過辦學團體校董而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抱負和使命,想不至於一味「催谷」學業成績吧!

新《校本條例》確立校董會的「法團」角色,「法團校董會」「可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起訴」。由是,校董職能較專業,委任校董已非如同請客吃飯。

校董會的改組,容許不多於百分之四十的選舉代表,而且明令教師、家長和校友代表要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當中主要的精神,是讓教師(也包括家長和校友)成為校政決策的一個參與角色。事實上,讓教師參與校政決策是遠自一九九零年政府頒行《學校管理新措施》的一項主要構想。教師在校董會中的角色容或受到制肘,但最少選舉代表增加了教師的申訴渠道,也加強了教師監察校政決策的功能。「寧被人知,莫被人見」的時代大概一去不復返。

新《校本條例》規定,校長的聘任,需要在「以公開、公平及開放透明的方式選擇一個適合的人」。這條法例,對以往不少私相授受的校長委任或能起補偏救弊的作用。校長角色較專業,他的教育理念也較專業,或許是一值得期許的事情。

以上的假設,純乎建基於「邏輯推理」,或許未必敵得過人類的高深智謀。但畢竟推行《校本條例》對減輕教師工作壓力會有較積極的作用,值得普羅教師歡迎。從這個角度看,一味抨擊條例會顛覆辦學團體功能的說話,從教師本位設想,或許是有些牛頭馬嘴之別了。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