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甚麼時候錯失推行法治的時機?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第十三)

「令民爲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爲私鬭者、各以輕重被刑。」(《史記.商君列傳》)

看了上述兩段引述,很顯然孔子的距離法治很遠,商君的距離法治很近,甚至就是法治了。

「直躬」,就是實踐遵行正直之道的人。這人因父親偷羊而去告發,葉公引用這例子,自然很欣賞他的行為,甚而覺得「吾黨」有榮焉。孔子的反對是意料中事的,估計他是在很氣憤的情形下把事情「說大」了:「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這樣才是正直」。

孔子並不很重視法治

如果不考慮其他,無疑葉公很「法治」,孔子很不「法治」的。但這「其他」其實也很重要,因為父子之情感關連,是與生俱來,沒可能否認的。你選擇不告發父親,是情理之常。即使因法的緣故,最後是告發了,但兒子可能會心有戚戚,甚而產生罪咎感,這已不是一句甚麼崇尚法治可以了得的。

商君的施政,法治為表,其實卻只是嚴刑。「連坐」的被罰者,根本沒有犯法而受牽連,這已違背了法治的原則。至於腰斬、受上爵,是擴大賞罰的程度,以收管轄的良效,同樣不是正常的法治。

法治其實一定要與民智開發同步進行。孔子是中國第一位教育家,對知識的推廣有很大的貢獻。但孔子對「民」有時是很有成見的。《論語‧泰伯》中孔子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孔子在甚麼情況下說「老百姓可以使他們照著我們的道路走,不可以使他們知道那是為甚麼」這兩句話已無從稽考了。用現代人的觀念看,這是集專制與愚民於一身,和孔子一貫對求知的誠懇態度固然是不同的。對民這樣看,要求法治是遙不可及的。

年代比孔子晚超過一百年以上的商君也好不了多少。他雖然治民,但卻不信任民。他說「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衆」(說見《史記.商君列傳》)。他對秦民的品質或許太了解,但這類刁民卻也不是沒法子教化,看看商君治民的成果就可知道:「行之十年,秦民大説,道不拾遺,山無盗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鬭,鄉邑大治。」

信用是對民眾關懷愛戴的表現

推行法治是需要信用的,商鞅對此非常明白。他治秦之初,明白秦民習慣失信(或者是秦施政習慣失信),所以想出了「徙木立信」來確立法治的權威。可是他自己卻是一個背信棄義的人。他替秦將兵和魏交戰,出賣魏方的將領、他的好友公子卬,最後是攻服其軍,盡破之以歸秦。所以商鞅的法治,只是個人謀取權位利祿的掩眼手法而已,沒有以國家福祉為念。相對來說,孔子對信用的問題比較執著,他很早已明白「民無信不立」,信用有時比足食和足兵重要。(見《論語.顏淵》)

講信用,其實是對民眾關懷愛戴的一種表現。孔子提倡德治,他在《論語.為政》中明白指出「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相反商君去德是遙遠的,秦國的賢才趙良教訓他的說話擲地有聲:「相秦不以百姓為事,而大築冀闕,非所以為功也。刑黥太子之師傅,殘傷民以駿刑,是積怨畜禍也。教之化民也深於命,民之效上也捷於令。」歸根究柢,天資刻薄人(司馬遷評價商君)只用「浮說」以強化孝公的「帝王之術」,失去了推行法治的基本誘因。

回頭再問題目的問題:中國古代甚麼時候錯失推行法治的時機?孔子的春秋時代,法治甚麼的,根本無從說起。孔子尚德,人格教化上崇尚仁,如用在施政上,有可能推出利民措施。但儒家思想重視人倫關係,孝的觀念根深柢固,加上君權絕對,嚴肅的法根本沒法子有效推行。

商鞅的戰國時代,法是一小部份有法治思想的持有者所推行的政治理念,而且初步也有成文法的概念(《韓非.定法》:「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商鞅也有以法衝擊君權的嘗試(如《商君列傳》載:「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可是法的內容過於慘酷,沒能在仁厚施政的基礎上推行法治,最後作法自斃,同樣錯失了推行法治的時機。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