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辭學(四)—有感於罰款通知書的「語文」

6/7/2010

收到一張駕駛超速罰款通知書,這樣寫的:「於(日期,略)大約(時間,略)在(地點,略)發生一宗觸犯交通罪行的事件,違反(某條例,略)。而你作為汽車(車牌,略)的司機,涉嫌須對該事件負法律責任。本人現要求你繳付(金額,略)作為該罪行的定額罰款,並通知你若意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你必須通知本人。倘若你不按照本通知書繳付定額罰款或告知本人你意欲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本人將向裁判官申請頒發命令,飭令你繳付定額罰款、一項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費及訟費。」

短短二百字,出現了三次「罪行」的描述,似乎想提醒「罪行」的嚴重性。有多嚴重呢?無非是駕駛超速而已。英文版本「罪行」只是offense。Offense可以是「罪行」,也可以只是「過錯」。用在法律意義上,較適合的說法是「違規」。把說法提到最嚴重的層次,或許只是出於因循,沒有嚴打的意圖吧。

通知書的文字,像不少官家文牘通告,可「執得正」些,清通些。「一宗觸犯交通罪行的事件」,如果硬要說「罪行」,是已能表意的名詞,為何還要劃蛇添足,加上「…的事件」?「涉嫌須對該事件負法律責任」,涉嫌違規還可理解,「涉嫌要負法律責任」則不知所謂。「要求你繳付作為該罪行的定額罰款」,繳付罰款就是了,「繳付作為該罪行的定額罰款」是疊床架屋。「通知你若意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明顯是從英文語句「if you wish to dispute liability for the offense」直譯,句子歐化得冗長而繁瑣。「倘若你不按照本通知書繳付定額罰款或告知本人你意欲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有甚麼句子要用上三十三個字一句?至於「定額罰款」、「一項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費」,無非是雙倍罰款而已。至於公文書信中屢稱「你」而不是尊稱「閣下」,所面對的既不是犯有「罪行」的罪犯,則犯了初中應用文寫作也不應犯的錯誤。

駕駛超速,理應受罰,但我若收到一份比較客氣的罰款通知書,「條氣」或許比較「順」。為未來受罰者著想,我願意免費把通知書略作修改,以表寸心:「於(日期,略)大約(時間,略)在(地點,略)發生一宗交通違規事件,違反(某條例,略)。而閣下是汽車(車牌,略)的司機,可能須對該事件負法律責任。本人現要求閣下繳付(金額,略)違規的定額罰款,若閣下想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務請通知本人。倘若閣下拒絕繳付罰款或未申訴爭議法律責任,本人將向裁判官申請頒發命令,飭令閣下繳付雙倍罰款及訟費。」

現在社會提倡和諧,官民之間文字書信,禮向往來,戾氣可以略減,交罰款也會交得順心些,不是嗎?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