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2009
香港學校有官津直資不同類別,其中以津貼學校佔大多數。一向以來,津貼學校是放權辦學團體主辦的,但政府給予全數的經費資助。為了統一資助細則及具體的人事任命,政府擬訂了《資助則例》(Code of Aid)來統籌中學運作。現在最新的《資助則例》是1994年9月的版本,在教育局的網頁上可以隨便查閱。
接受資助是一種權利,按權利的授予者的要求辦事是一種責任。這種權利和責任的平衡發展,是《資助則例》的撰述所期望達到的。從這個角度出發,《資助則例》便成了津貼中學營運的「祖宗大法」,沒有特殊的許可是不應隨便逾越的。
《資助則例》內容嚴密細緻
《資助則例》的內容也頗嚴密細緻。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權力的委託和學校管理、資助細則和行政安排。三者構成一個學校權力來源和管理細節的精密結合。
《資助則例》清晰闡述權力的授受關係:「學校據《資助則例》接受資助,須按《教育條例》及附屬立法管理學校」(第3條)(按:原文為英文,筆者的譯文若有爭議,概以英文版本為主,下同),並提出監察細節:「常任秘書長可委派教育局官員全權執行此《資助則例》細節」。(第2b條)
《資助則例》第二章花了極多篇幅解釋資助細節,這些都是技術性安排,引起爭議的機會不大。但對教師的招聘及升遷則有清晰的說明。
「校長應依據此《資助則例》和常任秘書長的指示,查核教師適合接受聘用的資格。」(第50b條)
「學校管理委員會招聘教師,應優先取錄曾接受專業師資培訓者。」(第54條)
「資助學校新聘教師,有兩年的試用期,超越試用期便為永久聘任教師。教師合約或聘用信件應明確說明要依據此則例的要求終止聘用。」(第57條)
「學校管理委員會在教師升職及重訂職級問題上,應遵從常任秘書長指示,按公平和公開程序進行。」(第60b條)
面對教師解聘過程,附錄七(a)至(d)條也明確規定須經警告、書面警告及經教育當局調查程序,證實確有違規行為才可執行。
學校管理層沒有剩餘權力
依據這些條文的記述,大致可以平息不少關於在教師聘用、重訂職級、解聘及升遷等方面的爭議。條例的執行,目的是確保在權力下放的同時,學校運作能據資助者的意願而行,符合資源善用和質素提升的目的。學校管理層依據條例經營學校,是一種法定義務,當中沒有任何剩餘權力。
當然一種論見認為:《資助則例》只是守則,不是法律,執行者可有某些「酌情權」,例如招聘、升遷教師不須依足指引,或引用勞工法例解僱教師等。但只要明白所有《資助則例》條文是一個整體,你完全接受第二章的資助細則(即是權利盡攬),但第三章的行政管理則可自由發揮(即是責任從寬),在邏輯思維上是有問題的。
1994年以前的東西,是否適用於今日,可以細加參詳,但只要未有修訂,就應繼續有效和明確地執行。行政機關有責任嚴加監察,令辦學團體和學校管理層濫權的可能性減到最小——畢竟這和教育質素的提升有密不可分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