乜《資助則例》仲有用咩?

24/8/2013

原本曾一度解決了的林慧思老師講「粗口」事件,在特首梁振英要求教育局長提交報告後還有下文。在政治壓力下,林老師所隸學校校董會被迫要「做嘢」,最後以口頭警告作終極懲處。

這原是預先估計的可能出現結果(因校方已明言不會開除)。校董會引用《資助則例》,證明做法有法理依據:「林老師在公眾場所表達意見時夾雜不雅粗俗用語,不符教師專業操守」、「林承諾不會再犯,應給她機會改過」、「事件嚴重損害學校聲譽,校董會按程序予林適當處分」,也說得情理兼具。但令人質疑的是,若非特首要求「報告」,這麼情理兼具的「判決」不知會否「出街」了。

不管如何,作為一所資助學校,處理有爭議事情,引用《資助則例》是很穩妥的做法。《資助則例》是1994年的產物,是教育當局為管束所有資助學校而訂立的一套守則。學校接受資助,凡事按《則例》規定辦事,不止是權利,也是義務。

但一位教學人員在學校以外範圍講粗口,如果撇除政治因素,原本不過是雞毛蒜皮的事情。校方追加懲罰,給以口頭警告,也未必需要彰彰明甚說明是按《資助則例》辦事。正如你在不准停車區域停車,警員會給你口頭警告,叫你離開,不會嚴正到說要你離開是根據法例第幾條辦事。學校這樣做,主觀感覺是讓人知道這是秉公處理,免留別人口實。

一件小事都依法處理,當然是很好的。祭出《資助則例》,也有警剔作用。但所有學校都奉《資助則例》為圭臬,凡事不越雷池,我又不免質疑。

比如說,對於教師的招聘,《資助則例》第50b條指「校長應依據此《資助則例》和常任秘書長的指示,查核教師適合接受聘用的資格」;第54條指「學校管理委員會招聘教師,應優先取錄曾接受專業師資培訓者」,過去就有學校不嚴格依循。

至於近年不少學校把常額教席合約化,數目及年限超過教育局允許的規定,也涉嫌違反第57條「資助學校新聘教師,有兩年的試用期,超越試用期便為永久聘任教師。」

至於校內教員升職安排,多少學校違反了第60b條規定「學校管理委員會在教師升職及重訂職級問題上,應遵從常任秘書長指示,按公平和公開程序進行」,也不免使人質疑。

這些都關乎教學質素,當中有些涉及濫權徇私,其影響總會大過教師一句粗口,但有多少人會正視而加以揭發?   

還好,出現了粗口事件,使有關機構提醒大家還有這麼一套《則例》存在。在一些比粗口更大的處事環節,千萬不要忘記這麼一套金科玉律,因為資助學校按《資助則例》辦學,不止是權利,也是義務。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