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公平及開放透明」—校本管理的真意涵

22/9/2005

據教統局發放的消息,本年關於實施《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的情況:教統局已收到100份章程草稿,70份已獲批,30多所學校已設法團校董會,而75所官校已修訂章程,將在05/06年推行。檢示結果,校本管理的實施可說邁進了一個新里程。

細閱《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筆者留意到幾項新加入的條文:

    第40AN、40AO及40AP條關於教員、家長、校友校董的選舉提名分別說明:「選舉的制度在其他方面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第22加入條文第57A條關於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校長的遴選,須在「以公開、公平及開放透明的方式提名的候選人中,以公開、公平及開放透明的方式選擇一個適合的人……。」

校政民主化的兩刄刀

「公開、公平及開放透明」,並不是準確的法律語言,但在修訂條例中多次加入了這樣的陳述,是否就為針對過去或防範將來在運作上的「不公開、不公平及不開放透明」?

無疑,新校本條例的推行,被認為是把校政推向民主化的一種動力。上述四條條文,牽涉了法團校董會的成立情況和校長的遴選和聘任兩項校政管理的重要運作。加入「公開、公平及開放透明」云云,很顯然是希望準確地限制校政民主化走在一條不會出軌的路途上。

有些辦學團體很抗拒實踐校本條例,視為嚴重干擾辦學自主權的措施。不明就裏的人或許會覺得奇怪,百分百以公帑營運的學校,法團校董會只加入了三數位沒有投票權的教員、家長、校友校董,為何就會擔心令到學校運作理念受到侵蝕而思奮力抗衡?但只要明白到校董會的重組只是「刀刄」的一面,另一面則是學校最重要的行政管理者—校長的遴選和聘任,也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便可知他們的擔憂非無的放矢了。對於一些慣於自把自為、疏於問責的學校管理層,或許真的會感受到何謂「魔鬼在細節中」。

公眾利益應得彰顯

當然,對某些小群的限制,你所認為的「魔鬼」,換一個角度看卻可以變成「天使」的。讓校董會更公開、更多不同持分者的代表加入是「魔鬼」還是「天使」、選聘一位能力聲望合乎要求的人任校長,而不是私相授受、黑箱作業,是「魔鬼」還是「天使」,人人可以有不同的判斷。但小群利益還是公眾利益更應受到保障,始終還會有一定的客觀標準的。

其實,打從1991年3月提出《學校管理新措施》,清楚界定辦學團體、校董會、校長及其他主要人員的職務和責任,已開始了一系列的權力下放和校本運作的政策改革。時光荏苒了十多載,學校行政還在民主不民主、透明不透明的泥淖中去辨認它的真實角色,但適當的定位,到了二十一世紀似乎已是不能迴避的問題了。

「公開、公平及開放透明」,一些不怎麼準確的用語,放在法律條文中,是否還有一些法律草擬者防微杜漸的用意?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