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私營辦學概念不宜混淆

30/7/2017

香港大部份學校都是政府津助形式辦學,包括為數甚多的官津補學校。過去有所謂「私校」(私立學校),但自1991年政府推行直接資助計劃,「私校」已漸被直資取代。

簡言之,學校類別分資助和直資兩種。前者財政全由政府負責,後者除獲得政府按學生數目計算給予資助以外,財政由學校自負。所以直資學校容許校方收取學費。

兩種學校除財政外,分別是很顯著的。資助學校要按政府教育政策營辦,有統一的課程、統一的考試制度、校舍設計近似、教師與班級及學生比例也要按政策實行。官校直隸於政府,津貼學校則按《資助則例》營運。

直資有相對的自主權,可自訂課程和教學模式,家長所關心的教學語言也可自決。直資學校可自訂教師薪酬,教師和校長都沒有「鐵飯碗」,全按合約聘用。

有了上述的簡要分析,讀者大概也應知道兩種學校在權利和義務上有很大的不同了。從權利來說,官津學校不用擔憂財政的來源,政府會全權負責。即使有學校營辦不善,也不會被削減經費。當然近年由於就學人數減少,有些學校有縮班甚至「殺校」的壓力。但除非真的收生人數極少,否則學校也可繼續營辦,充其量減少班級,不至於被「殺」。

直資的權利是上文提過的辦學的自由度,特別是可用英語作教學語言,廣受家長歡迎。當然財政要自負盈虧,要能吸引足夠學生就讀,就要有清晰和具說服力的辦學成績了。

就財政支援來說,公營學校無疑較私營學校得到較充份的權利,所以在辦學上也應有較重要的義務承擔。什麼義務?除卻官立學校直屬於教育局外,津貼學校應嚴格依照《資助則例》來營辦。

《資助則例》雖是1994年的產品,但一直以來津貼學校都依其營辦。《資助則例》訂得也頗嚴密細緻,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權力的委託和學校管理、資助細則和行政安排,三者構成一個學校權力來源和管理細節的精密結合。

《資助則例》一項重要功能是保障教師權益和專業,不被學校無理解僱。其中第57條列明:「資助學校新聘教師,有兩年的試用期,超越試用期便為永久聘用教師」。接受資助學校權利者,如有可能應設法實踐這項義務(何況更是條例)。過去曾有學校按《勞工條例》以一個月代通知金即時解僱教師,取代《資助則例》規定的三個月通知期,但事件被指違規。當時教育局亦重申:學校接受資助,就有責任遵守《資助則例》2012年的高翰儒案,終審法院判決指《資助則例》是教師合約的一部份,具有法律效力,校方必須跟足既有程序才能解僱教師。

最近關於合約教師,有校長指合約制不是洪水猛獸,相反可視為一道活水;合約制價值,在直資、私立學校中充份體現出來;少了條條框框,管理和教學都具靈活性等。但把官津教師和直資教師來比較,根本就是不倫不類,因為兩種體制,權利和義務根本不同。校長支取津助學校必然不可少的薪酬,相反要同為津助學校的教師仿傚直資薪酬的「靈活性」,邏輯有虧。

更何況,作為政府全資資助的學校,財政穩定的權利拿盡之餘,潛在的義務是替社會廣納人才,製造穩定職業環境,減低社會怨氣,不應調轉過來仿傚直資教師的聘用方式,這樣納稅人的進貢才會顯得物有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