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用為矯錯?

司馬遷寫《酷吏列傳》,把歷朝以酷刑峻法、凶狠殘暴為統治工具的官吏立傳,真正的意圖,或許是藉此探討法律的存在和作用。

篇章的開首引述孔子和老子的說法,是對法律用途的質疑。孔子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說見《論語.為政》)老子說:「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說見《道德經.第38章》)都是說明,真正的法律起作用,就是沒有法律,人人以最善良正直的心來處事,保證社會平安無事。

孔子和老子的理想世界是太遙遠了。法律果真能發揮它的功能,把壞事和壞品德矯正,也有它存在的意義。司馬遷認同這看法,所以說「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也。」(《史記.酷吏列傳》)但人類心思意念的發展,尤其社會愈複雜,利益糾纏愈多,卻漸漸不受這簡單的生活邏輯羈絆。因而:「姦偽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於不振⋯⋯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同上)

這幾乎把一部法律歷史做了最簡要的詮釋了。

法律愈精密,似乎它的覆蓋面愈全面,愈能矯正人類的過犯。但人類的智慧卻不能小覷,法網愈密,愈能被鑽空子,以至能被輕易逃遁。何況若執政者有法不依,肆意妄為,哪民眾更如入水火之中。

我還是覺得孔子和老子有遠見。不要以為他們陳義過高,無法實行。人心詭詐,壞到極處。與其仰望法律作為補偏救弊的工具、作為矯錯歸正的指南,不如發揮人類善良的本性,行惻忍之心。《聖經》說「要愛鄰如己」(《馬太福音12:31》)。「鄰」不止是鄰居,凡身旁的人都是「鄰」。能去愛,法律就不用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