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2013
鼓動「佔中」學者戴耀廷到協恩書院講述「佔中」理念。他毫不掩飾公民抗命是違法行為,指出為了公義、非暴力的「佔中」,與打劫為求自利不同,又提出「佔中」可令社會產生張力。在演講結束前,他向學生強調未足十八歲不應參加公民抗命。
這些論據,不能不使人聽得有些糊塗了。第一,何謂公義的公民抗命?「佔中」行為是爭取普選,但香港的普選建議是記載在《基本法》中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又第六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作為號稱研究《基本法》的戴耀廷應該知道,你可以爭拗「循序漸進」的意義、「實際情況」如何理解、普選步伐的快慢可以有客觀理性的討論,但除非撕毀《基本法》,否則很難說你的看法(何況還未有具體提案)就是公義,還未展開諮詢討論的就是不公義。
第二,爭取普選是否就一定要公民抗命不可?香港有足夠的表達意見方式可供參考,例如過去有立法會議員辭職再參選,稱為「變相公投」;去年反對德育及國民教育的參與者在政府總部的集會示威;二零零三年的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五十萬人大遊行等。這些大型的群眾活動是否適合再用可以討論,但基本原則就是這些活動不違法,而且不違法的行動都能達到預期目的。現在為爭取普選,如果行動得到群眾支持,不論「變相公投」、集會、遊行還用得上的,為何必須選擇違法?
第三,何謂「社會張力」?癱瘓香港金融區中環,令社會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令香港因政治不穩而評級下降、令很多金融從業者以至香港投資者受搗亂者滋擾而有損害、很多人(假設)被捕影響警署以至法庭運作,就是「社會張力」?
第四,強調未足十八歲不應參加公民抗命,潛台詞就是,年滿十八歲就可以參加了。十八歲,很多讀完中學便已滿了,即是學生只要步出校門,如果認同「理念」,就可(或應)參加了。對一個介乎十八歲前後的聽講對象來作這樣的鼓動,可以說是很不負責任的。
一些自稱有抱負爭取普選的人,其實毋須過激,民意本身便很清晰的。用不違法的手段號召群眾,完全有可能爭取到一個相對切合民眾意願的選舉方案;只要號稱民主的政黨不出賣民眾,選舉方式有可能已較現在的多一點點民主成份。現在的「民主大佬」似乎厭倦了在「建制」內爭取甚麼,而要用破壞香港社會秩序的方法來號召了。真想違法嗎?很容易的,你幾個「佔中」核心份子和「死士」,拿張摺櫈坐在中環路中心去堵塞電車路,不消十來分鐘,總會有警察把你捉到差館,告以非法破壞社會秩序的罪名。你可以完全遵從你建議的公民抗命方式,抗辯好不抗辯好、保釋好不保釋好、認罪好不認罪好,來個消極的非暴力的抵抗,到時社會真會擁戴你做民主鬥士,國際報刊也都會對此大加宣揚的。為何上了年紀、很有機心的人,總要在介乎十八歲前後、人生經驗還未認真成熟的學生面前做這麼多的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