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董會權責分明?

15/11/2005

在《辦學團體權力消長》一文中,筆者指出在新《校本條例》之下,辦學團體的權力有所增長,但由於引進選舉校董的成份,這種增長的權力也受到一定的衝擊。

相比於辦學團體,過去對辦學擁有極大權力的學校校董會,其權力是增加還是減少,無疑也是實施《校本條例》過程中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

從過往實踐的經驗,辦學團體承辦學校,透過由其委任組成的校董會,幾乎擁有辦學與監督學校運作的全權。理論上,校董會既統領學校的全盤運作,又制訂學校的發展政策。而實際上,校長、教師的招聘(或延任)要經校董會確認。校監簽署教師薪酬的發放,而學校整體運作上的財政開支,也要經校董會核實。由於校董會是辦學團體委派,兩者之間是不大有產生具體爭議的可能的。

校董權大質素參差

從這個角度看,校董會成員的質素應是決定一間學校是否運作良好的最先決條件了。然而,擁有絕大權力的校董會,它的成員的水平,卻往往未能和它的權力成正比。對於校董,學歷、資歷沒有具體特定的要求。他們是不是懂教育、具有某些教育理念,很難確定。他們對學校的運作未必能全盤了解。名義上老師由他們聘任,但絕大多數老師從未私下會見校董,校董對老師相當陌生,關係十分疏離。

這很顯然易於產生一種現象:校董會招聘(或委任)校長,校長全權操控學校的行政運作。理論上,校長受聘於校董會,被委以管理學校的責任,但在職權結構上,校長成了唯一上情下達或下情上達的中介角色。遇上校長開明通達,克盡厥職,校董會監管有度,校政自能暢順運作。若非如此,則校長權限既無由質疑,容易出現欺下瞞上的現象。以前很多人稱專權的校長為「土皇帝」,「土皇帝」就是這種善於在權力的授與受的縫隙中謀取個人最大利益的人物。

「諮議會」諮而不議

很久以前,由於金禧事件所揭發出來的學校管理層(包括辦學團體和校董會)的財政紊亂、行政失當,當時的教育署建議學校成立校董、校長、教師聯席諮議會,規定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希望校董與教師的疏離現象能在面對面的交流中得到改善。筆者曾親歷兩種形式、性質不同的諮議會的運作:其一、辦學團體只統轄一間學校,校董、校長每年出席和教師代表舉行的聯席會議。由於校董大多為商家、地主,非教育界人士,對教育無甚理念,對學校運作也一知半解,議程很快便聚焦在如何增加在學校的設備和捐款等的討論上。「諮議會」變質為「苛索會」。其二、辦學團體較大,屬校較多,諮議會選擇在每年聯校畢業禮後舉行。會前數週通傳學校徵集討論事項,慣常都是付諸闕如的。開會時「人多勢不眾」,禮堂又要定時交場,諮議會通常在無甚議題下草草收場。

其他學校怎樣運作,我不知道,但按常理推測,也應產生不了甚麼作用。這是一個校董會與學校運作的結構性問題,大概不是行政安排可以改變甚麼吧。

即將施行的《校本條例》,在校董會的構成和工作執行上會否帶來轉變,篇幅所限,容後再談。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