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2009
中學教學語言微調方案下學年實施,有中學遭投訴不顧學生水平勉強增加英語課時,或以英語教學作招徠。教育局長孫明揚在十月二十一日以強硬態度發表聲明,禁止學校這樣做,並指教育局會派員到可疑違規中學跟進,進行重點視學或發出警告,甚至公佈違規學校名稱,並表明「絕不姑息縱容」。
語氣是很重的了,但卻不禁令人懷疑有效執「法」的可行性。微調方案建議無法開辦英文班的學校可增加25%課時的英語增潤課程,具體實行方法由學校自行決定。無疑,學校如果堅決執行不超過25%課時的增潤,只要老師達標,學生不達標也是可以的。例如初中歷史課,以每課節四十分鐘計,25%即是十分鐘。達標的老師可利用這十分鐘用英語向不達標的學生施教。施教的內容可以是一些歷史人物或事件的英文表達方式之類。但問題出現在這十分鐘如何確保不超時?教育局有能力監察嗎?
有些學校考慮「化時為科」的,例如假設初中平均為八科,學校可以選擇二至三科全英教學的,只要這些科目每週總時數不超過總體的25%,而教師的語文又達標便可以了。對這樣的安排,教育局是否同意?如果以學生英文水平不能接受某科全英教學為理由否定了,哪在每科可增加25%增潤又如何解釋?接受施教的還不是同一批學生嗎?微調方案的一個目標是要讓學生多接觸英語,為何25%可以但全數便不能了?這當中不很矛盾嗎?
禁止學校用英語教學作招徠,除非有實物證據(例如掛於學校牆外的banner或宣傳單張等),否則校長在家長教師會或學校的典禮中向公眾宣揚,若有違規成份,說話隨風,誤導了如何追回?如何有效監察?
至於學校強迫老師考IELTS以求英語達標,如果老師不願意,教育局應明確說明這些做法應否被接受。學校老師通過學歷評估而入職,根據《資助則例》,兩年試用期滿便可成為常額教師,教育的專業資格是被認可的。現在因無無聊聊的甚麼英語不達標而被褫奪某些教學權利,是否《資助則例》也應重新修訂了?教師分心於爭逐語文達標,很可能削弱教學專業發展。當然學校脅迫老師的專權措施,如果投訴到了教育局,是否也應列入前述「嚴打」的範疇?
孫公強調監管是顯示教育局與學校有言在先,而非扮演「以執法為主的語言警察」角色。因有言在先而自律,是預防違規的理想境界,但蓄意或不蓄意違規,若要根治,總不免要出動些「語言警察」的。期望教學語言的採用和運作能夠更有成效、教師的教育專業和理念不受踐踏的人,面對無可奈何的教育市場化現象,如果對劣質教學生態真的無計可施,主觀意願相信會更期望某些「警察」的出現,作用是維持治安,除暴安良。
至於「語言警察」的陰魂鬼魅為何會出現在孫公的腦海中,是否代表教育局的工作要包括和學校捉迷藏,抑或微調方案思慮不周,倉卒推行,漏洞叢生,這些都不會是本文討論的範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