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就是土皇帝?

21/9/2009 

教育近事兩則,又給人們機會再質詢校長的權責問題。

去年因非禮女教師被判監的某小學校長,又涉嫌捲入一宗詐騙案件,把學校工程判給其弟所開設的公司。

又一宗是,一名男教師涉嫌非禮校內一名女生,被校方解僱。該教師順利往另一所中學任教,後因涉事教師入稟勞資審裁處向前僱主追討欠薪,令之前的非禮案曝光。

前一案件,牽涉外判工程合約審批,是權的問題;後一案件,是校長應如何聘任適合老師,是責的問題。

校長權責受質疑,其實凸顯教育運作一個很嚴重問題:校長權力是否過大及有沒有適當制衡。

牽涉入詐騙案件,如果最後證明有罪,當然是濫用職權的刑事罪。但沒有提升至刑事罪行高度的濫用或不適當運用撥款,卻時有發生。自從教育改革推行以來,校方在校本運作的前提下,每年都有一筆為數頗鉅的金錢供調撥使用。這個學校工程判給誰,這項活動是否舉辦,校長有很大的甄選權。秉公處理的固然為數不少,但徇私枉法的也不能保證不會發生。

至於聘用教師,校長不用說更有全權。上述事件中的不適當聘用,其實很易避免,校長只要打一個電話,問問將聘教師前任校長,說明教師離職理由及對教師的評價,一切懷疑當可解決。但如果教師聘任,又牽涉徇私或人際間的請託說項,校長不審核教師往績,出事機會便會存在。事件給弄到公眾知曉已屬少數,但不適當的聘任,帶來教育質素的損耗或對學生的危害,嚴重性不可說不大。

校長過去很多時有土皇帝的別稱,這是說在制度的空隙中,喜歡弄權的校長有絕對大的權力,凡事可以頤指氣使。不適當的行政運作,一定牽涉教師,知悉內情者肯定為數不少,但面對在教師聘任或工作分配上有絕對操控權的校長,大多數教師都會選擇視而不見、啞忍而非抗衡一途。

理論上,校長要對校董會負責,校監也有監察校長的責任。在現存的學校結構中,辦學團體以至校董會,實際參與校政者不多,權力大多下放學校管理層執行。有的校董涉足教育,名大於實,根本不懂、也無心校政,對學校發展不聞不問,校長權力因而坐大。

官津學校運作,資源一分一毫都是公帑,運用時的權責分明是最簡單的要求。教育當局對某些反其道而行的行政紕漏所知甚詳,在一九九一年公佈的《學校管理新措施》,曾質疑「由於規定過於籠統,因此很難斷言校董會是否有效地運作,抑或只是形式上存在」、建議「委派一名資深教師負責司庫職務」、「編製校長手冊,說明校長所擔當的角色和責任」。

近年通過執行的《校本條例》,更明確說明了對辦學團體、校董的要求。法團校董會要肩負法律責任,對校長的聘任與監察,透度也提升不少,可以說是校政民主化一些最起碼的對症下藥措施。可惜《條例》在天主教會強力反對下,至今仍有不少學校拒不執行,學校行政一定程度仍活演於黑箱之中。

對教育改革還抱有最基本期望的人,或許會同意,限制校長運用資源、聘任與晉升教師的權力,使之納入適當的監管,權力與責任之間有適當的平衡,和教育質素的改良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土皇帝,如有,是教育發展的絆腳石,去公平、公開及開放透明之途是很遠的。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