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2011
香港公營學校有一個中上層架構,由上數下來,是辦學團體、校董會和學校管理層,從權力和經濟利益來衡量,這是一群既得利益者。既得利益者得到利益有可能是實至名歸的,例如辦學團體在個別宗教領域有優良的社區服務紀錄、校董會由有心教育事業者組成,在實務與經濟上給予學校支持、學校管理層由合資格兼具能力者擔任、校政以提高學校聲譽與造福學童為己任。這幾個學校中上層架構,如果在某些層面——例如社區聲望和影響力、行政權力、薪酬利益等——獲得好處,沒有人會反對。
但事情也可能有其反面:辦學團體管領學校,關注的是如何擴大其社區(或全港)影響的版圖、校董會牽涉學校營運的不同層面(例如簿冊、校服、膳食、交通)的利益、學校管理層結黨營私,高薪厚職是作為阿諛奉承的酬庸等。
或者說,不同層面的徇私濫權,必然會導致學校管理不善。學校管理不善,教師士氣不振,學生成績下滑,影響學校受歡迎程度,最終會導致校方受損,變相亦是中上層管理架構蒙受損失。但不能忽視,這是一個漸退過程,其間可以延續漫長歲月,或者壓根兒在派位制度的保障下,學校諸種弊端,外界無從知悉、糊里糊塗的家長只知名校出名師、名師出高徒,只要高徒是自己的子女,那管得子女實際所得比他們應得的少。
香港教育質素的改良,和既得利益者所得利益是否實至名歸有很大的關連。
過去十多年,教育政策有對既得利益者提出管束,但同時亦有對既得利益者放鬆管轄。比如說,2003年通過的《教育條例》,引進法團校董會,釐清辦學團體、校董會和校長委任的權責,可說是教育當局深明教育界多年來在管理上出現的漏洞,而思提出措施加以堵塞。措施是否有效,要看的是否徒具空文,還是有實質的監管,兼要承擔後果。
近年的校本政策,賦予學校較大的施政空間,理論上學校可因應個別校情提出最適合學校發展的政策。但實際上缺乏監管,給予濫權者更大的操控空間,加大學校管理不善的可能。
「把適當的人放到適當的位置上」,是任何機構要達到良好管理一個最基本的條件,亦是權衡既得利益者所得利益是否切當的重要支柱。辦學團體中,是否還有只具宗教資歷但實際對教學運作所知不深者執掌最高決策,甚至操控學校的發展方針?成為校董,為何沒有任何教育資歷、甚至任何學術資歷的要求?校長的任命,是否還有機會越過《教育條例》訂明要「公開、公平、開放透明」遴選而維持黑箱作業?教師晉升或重訂職級,是否還要執行《資助則例》所列明的「按公平和公開程序進行」?拿公帑辦學,宗教背景學校是否還執著教徒多於教學經驗和能力?為什麼學校常額空缺可以不按《資助則例》規定,過了兩年試用期就可以不年年續約,免得成為被壓榨的工具?參與學校運作者有責任令每一項行政
大節和細節秉公辦理,教育局有責任監管並確保每一項行政大節和細節秉公辦理。
有些教學質素的評價,不是看學校是否Band 1、家長是否熱中選報、學生是否能成功越過中學文憑試可以看到一切,因為在一所管理良善的學校、堅持「把適當的人放到適當的位置上」的遴選金科玉律的場所,縱使Band 1的、家長熱衷報讀的,學校的考試成功者,從漫漫人生長路來說,實際他們所得的可以和應該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