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2006
高等法院宣判《校本條例》的推行沒有違反《基本法》規定維持原有教育制度不變的條文,可說為條例的引進掃除不少迷霾。
不單迷霾,事實上法院判詞對資助學校的定位、其行政管理的方式等都作了頗清晰的界定。判決指出教育政策及制度不能墨守成規,政府必須與時並進。資助學校要遵循《教育條例》辦學,只要新例合法修訂,教區便無權獲豁免。而新《校本條例》已容許委任校董超過半數,不會影響辦學理念及控制權。資助學校倚重政府的撥款,並無絶對的自主權。
如果對號入座,爭議便側面反映了可能有些辦學團體認為只要擁有辦學權,即使倚重政府撥款,便有操控學校的絶對自主權。他們或許認為委任校董雖佔超過半數,但只要引進一些選舉代表,他們的絶對「話事」權會受到侵蝕。事實上,校本管理概念蘊釀已不下十數載,其間籌備、諮詢、修訂也經歷了複雜的流程,最後並在立法會通過。堅拒執行,似乎隱隱又顯影了官判的教育制度不能墨守成規,需要與時並進的話語。
開放、透明、問責
新《校本條例》引進了較具爭議性的幾項規則,影響了相當廣泛的學校行政運作範疇。其一、校董會轉型為法團校董會,成員須負法律責任;其二、引進家長、教師和校友代表加入校董會;其三、校長的聘任須依據公平、公開和透明的原則。這幾項新規定的加入,筆者當然無法武斷地確證對舊有運作模式的紕漏具有相當確切的「針對性」,然而不能否認的是,新措施對學校行政達到較開放透明或更具問責性有一定的指導和規範作用。據報章所載,教育統籌局前任常務秘書長羅范椒芬是極力推動設立新《校本條例》的人。她任職教育署期間,曾收到不少教師和家長投訴,也搜集了不少學校的「黑材料」。教育統籌局曾揭發有辦學團體安排一人兼十多校的校董。有人九十歲仍當校董,有的校董會只由數人組成,學校將辦學經費上繳辦學團體等。
提升學校管理質素
只要較「透明」,上述這些事例便不容易出現了。當然這些都是些微枝細節,較具深遠影響的是:校長的聘任量才而用,而且遴選過程較透明開放,對學校行政的改善會有裨益;教師代表引入校董會,促進校董會和教師的相互了解,調諧合作關係,對教師的晉升、瀆職指控以至解聘等有較清晰的視象,提升學校的管理質素。
回溯歷史,91年教育署推出「學校管理新措施」,建議教師多參與校政;98年教育署成立「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諮詢及推行校本管理;02年教育統籌局提出由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組成「法團校董會」等,都和現在的新《校本條例》有相近的思路,但發展過程是不是給人一些步履維艱的感覺?相比於現今一些抗拒者的質疑:一旦家長提出學校不許教《聖經》並成事,便會破壞天主教的教育理念。支持和反對者兩種意識取向,質量孰輕孰重,讀者可自行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