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透露他的創作大計:預計在2尺X 1尺的宣紙上,以每格1.5cm平方為限,抄錄一些經典,預計字數是以數千計。
即時的質疑是:這樣的苦勞,做來做什麼?
如果對用工具,包括紙筆硯等都很講究,那就應算是書法作品,也應從書法角度來評鑑。
中國文字的寫法是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每張作品都講究佈局、用筆,由此而產生氣韻,構成一種美感經驗。
佈局注重行氣,行與行之間講求對稱。用筆注重字的結構,一個字要求起承轉合,落筆粗幼協調,正歪合度。至於氣韻,就是更高的要求了。
字寫得太細,這些具體的藝術要求就不能達到了。
王羲之的《蘭亭集序》,全篇共有21個「之」字(正文20,落款1),書寫時運用不同筆法、結構和韻味,21字無一雷同。
想起魯迅《熱風》的《隨感錄.四十七》,針對有人在半寸方的象牙片上,用微雕刻出整篇《蘭亭集序》,必須用顯微鏡才能看清楚。他覺得顯微鏡應該用來觀察肉眼看不見的「自然物」,不是有意縮細的字體。而且寫在「半寸方」上,何不寫在「半尺方」上,讓人能「一目了然,省卻用顯微鏡的工夫呢?」
魯迅的很多看法我不贊同,這點對寫字的看法卻很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