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2009
大概沒有從大埔區某校校董所說「驗毒計劃對學生有好處,推行時毋須計較學生的私隱」的話被傳媒批評汲取教訓,或者壓根兒是為被批評者抱打不平,將軍澳區某校女校長用近似的腔調說「如果此舉(按指驗毒計劃)對學生有益的話,某程度私隱可以退讓」。
這是一種語意頗為含混的說法。「某程度私隱可以退讓」中,「某程度」似乎沒有甚麼意義,究其實私隱只有「退讓」或「不退讓」之分別而已。加上「某程度」,大概是對事件的震動性減減壓,使人覺得這樣做法有理有據,大家不要胡亂反對就是了。所以說法的真正意思是:「如果此舉對學生有益的話,私隱就應該退讓」。
如果這種邏輯推理可以成立的話,情況是頗令人擔憂的。相近似的例子應用在學校之中,可以是:
「最近學生遲到的情況轉趨嚴重,為了使少數犯事者加強驚惕,由下星期起學校對遲到者加強處罰,凡遲到一分鐘以上的,一律在午饍時罰站操場半小時,讓其他學生看看遲到者的真面目,好作警誡。治亂世必須要用重典,因為如果此舉對學生有益的話,學生尊嚴就應該退讓」。
「為了加強學習效能,校方覺得學生花時間在美術音樂體育等閒科上沒有考試效益,所以由下月開始,取消初中美術音樂體育等課節,改為操練中英數等科的歷屆試題,因為如果此舉對學生有益的話,學生均衡發展的需要就應該退讓」。
「為了使學生更善用分秒,學校計劃在每日留校午饍的時間中,由當值老師播放午間新聞或特備紀錄片,老師會作適當講解和發問,務求學生一邊吃飯,一邊增強學習效能,善用時間,充實校園生活,因為如果此舉對學生有益的話,學生和老師的健康就應該退讓」。
以上的情況,聰明的讀者,你覺得有沒有問題呢?
問題當然不是沒有的。首先,甚麼舉動「對學生有益」,每人的看法大抵不同,就是學生與學生之間的認受也不同,用校長的長官意志做衡量的標準,會是很有問題的。
其次,有些價值取向,當其事的人應該堅持,原本是沒得「退讓」的。如果認同保障(或維護)私隱是現代每個人的權益,是應被尊重的,那就應該爭取和確認,那怕只出現在學生身上。教育學生維護和尊重個人權益,對公民社會的建設有很大的幫助。學校剝奪學生這些「某程度」的權益,是很沒教育意義的事情。
我很認同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十八歲以下學生毋須簽署同意書,有違醫學界目前的做法,亦未能滿足國際公約(特別是《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警方可透過驗毒的資料展開調查,公會強調基本原則不可因為政策方便而讓路。
女校長指「現在只叫社工跟進又不會公開予大眾,我不認為觸及私隱」,前一句是無視了「警方可透過驗毒的資料展開調查」的原建議,後一句更有些荒誕,社工既然可以「跟進」,就已「觸及私隱」了,還可爭拗甚麼?
歸根究柢,是人們對私隱的尊重程度有多大。這個「程度」,若由某些帶領學校的校長來詮釋,你放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