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2015
申訴公署自去年八月就教育局應否公開註冊教師資料展開調查,得到教育局回覆,指依據《公開資料守則》,當局有權拒絕披露該份名單,以保障私隱。
但日前申訴公署又發表報告,批評教育局現時的做法,無法杜絕為求方便而暫聘未獲註冊人士「教住先」的學校,假如教師在校干犯違法行為,學校並不通報的話,教育局將難以追究。
是否應全面公開教師資料,局方和公署的爭拗點,顯然就是關於家長和公眾利益知情權是否應全面保護的爭議。申訴公署要求公開資料,側重點在於教師在校干犯違法行為難以追究,但其實這和教育質素也有相當關係。
不需怎樣細心分析,也應知道作為一項公職(官津教師薪酬全由公帑支付),從業者的專業資格應受嚴格監管,以防止掌權者濫用不同理由公器私用。家長送子女入學,當然希望學校教師都經嚴選慎擇,能適當地擔負教育工作。但現存教育運作,卻容許校方某些特殊空間,聘請沒有列入教育局註冊名單的合資格教師。理論上,教育局應作為教師資歷的把關者,但一些臨時職位,或一些校方經由學校運作經費特殊調配而支薪的職位,所聘請的教師往往無法有效監管,因而有不合資格的教師在校任教的空間。
比如說,教育當局規定,學校連續三年以常額合約聘請教師,或遇到校內有10%或以上這類教師,局方要求校方作出解釋,既防止教師失去應有的職業保障,也容許較明確有效的監管。但學校當局很顯然可以用不連續三年或不超過10%的酌情權而找到招聘的空隙。學校的管理者有責任嚴核教師資格,但不能否認也有某些權力的執掌者,就是職權私相授受的始作俑者。能公開資格讓公眾查核,就是越過不同關卡,令公帑濫用或教學質素無法確保的可能性減到最低。
當然反對者也會掣出侵犯個人私隱為由拒絕公開。但應相信,專業資格由於是教師獲聘的基本理由,當中本沒有甚麼「私隱」的存在。家長想知的只是關乎教師質素的內容,不涉其餘,那制訂可以公開的內容部份,總較一味拒絕來得合理。
過去,《校本條例》的施行,在教育界引起很大的爭議。宗教辦學團體抗拒《校本條例》,用影響一貫以來宗教辦學的自主權受干擾為抗爭理據,但其實也忽視了《校本條例》可提升教學質素的現實動機。《校本條例》一些章節在確保教育質素上有明白的規定,例如第50b條:「校長應依據此《資助則例》和常任秘書長的指示,查核教師適合接受聘用的資格」、第54條:「學校管理委員會招聘教師,應優先取錄曾受專業師資培訓者」、第60b條:「學校管理委員會在教師升職及重訂職級問題上,應遵從常任秘書長的指示,按公平和公開程序進行」等。《校本條例》經多番的法律程序,在二零一一年經終審法院裁定天主教會敗訴,也意味著執行相關決定是一項法律的規定。
現在申訴公署所要求的,是維護教育質素,其實也配合教育當局長期以來推行《校本條例》精神的設想,相反現在反對最力的是教育局與部份實際校政的執掌者,這是較為弔詭的事情。
在香港,律師、醫生等專業工作,其就業者一貫公開了註冊名單,質素可被公眾監察。香港教師也一直希望被確立為一種專業,而事實上各方面的要求,例如教師要考取專業文憑、要經當局檢定為合格教師等都一一具備,沒理由因一些前線的決策者利用行政上的灰色地帶、也包括教育當局的刻意維護或逃避,而令專業中的最重要一環——教師專業能力——色澤減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