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010
二月三日上訴庭判天主教區會《校本條例》的訴訟敗訴,判詞釐清了不少一直以來的爭議。
首先是關於《條例》有沒有違反《基本法》這個討論總綱領。天主教區會指《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第136、137和141條,剝削《教育條例》賦予辦學團體在校董會的權力。上訴庭的裁決指不可以僵化理解特區「五十年不變」的講法,特區政府有權制定政策、發展及改進各項制度。「原有教育制度」說的只是宗教團體可以如以往的繼續辦學,並非只是維持一貫的辦學方式。辦學團體的自主權沒有被《校本條例》剝削,因為學校的決定權依然在相關的辦學團體上。
對於《校本條例》的理念,上訴庭也有申述:《校本條例》只提高校政透明度,增加學校的管理效率。受政府資助的學校,在絕對自主權與提高透明度及對公眾交代之間,應有所平衡。
就辦學團體的權和責,上訴庭指出:政府對受公帑資助學校有絕對控制權,學校管理應向公眾交代。另外,政府資助學校,必須確保公帑運用得宜,政府有權確保校政透明度,維護教育服務最終使用者的利益。
對於提出上訴的辦學團體,上訴庭也有加以非議:受大量政府資助,對教育有責任的教學團體,為了維持對學校的絕對控制權,竟將本港大部份資助學校的管理架構上鎖。
歸納以上判詞,可以看到辦學理念不能墨守成規,而要與時並進。開放校董會讓不同來源的成員參與,令校董會更開放透明,並能引進不同意見,對改良校政提供幫助。天主教會指法團校董會架空辦學團體,家長及教師代表每年更換,令學校價值觀不斷改變,如「你請食飯,我付鈔,無法貫徹辦學團體理念」,這顯然並非實情。當委任成員仍佔絕大多數,何來「架空」?家長及教師代表每年更換,也不代表這些人物職責就是要拆你的臺。至於說法團校董會無法貫徹辦學團體理念,相當於「你請食飯,我付鈔」,但大眾應該知道,資助學校資源全數由政府支付,「誰付鈔」不是很明顯嗎?
其次,辦學團體的問責性不能像過去般含糊,因為問責的對象很清晰,就是公眾,因為資助源自公帑,校政朝開放透明方向發展,更能提升公眾知情權。法團校董會要肩負法律責任,由此更能確保教育經費的運用賬目清晰,學生——教育服務最終使用者——應是辦學過程中的最大得益者。
由校政的開放透明,對教師的聘任與升遷要公平公正,或許可以有較美好的憧憬,這類行政要求其實一早已清楚寫在《資助則例》上,例如「校長應依據此《資助則例》和常任秘書長的指示,查核教師適合接受聘用的資格」(第50b條)、「學校管理委員會招聘教師,應優先取錄曾接受專業師資培訓者」(第54條)、「學校管理委員會在教師升職及重訂職級問題上,應遵從常任秘書長的指示,按公平和公開程序進行」(第60b條)。
較令人欣慰的,是主要提出訴訟者沒有像過去般恫嚇敗訴會交回辦學權,相反天主教會表示仍堅持與政府保持良好的伙伴關係,提供優質學校教育。準此,《校本條例》迷霧撥開,希望伴隨而來的是教育質素提升,教育發展能向前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