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2009
詩歌鑒賞中,有一種觀點是講求玲瓏之美的。宋朝嚴羽的《滄浪詩話》以鏡中象水中月、羚羊掛角去比喻這種剔透境界,前者空靈縹緲,後者無跡可尋。
公共行政卻不同詩歌欣賞,應講求清晰。教學語言政策或許受到原先動機——讓學校的標籤模糊化——的影響,推展出來,不同環節都別具一種模糊狀態。
比方說,母語教學政策究竟是存是廢?按目前的發展狀態,當然是廢的。英中可用英文,彈性班可用英文,連中中也有接近一半課時(25%加原先的英文課)可用英文。「一半課時」中那一半是中那一半是英無從界定,大體是讓中中加強英語施教開了綠燈。本來微調政策要說服家長接受,其中一項理據是讓學童多接觸英文。不同學科多用英文,就是「多接觸」的、會捉老鼠的好貓,那管當中所強調的是「教學語文」還是「語文教學」。
應清楚說明母語教學的存廢
但我仍然認為政府應該清楚說明母語教學政策是存是廢。從前,母語教學是被視為一種政策來推動的。教育統籌委員會有幾份報告書都清晰說明學校應推行母語教學。回歸之初,一百一十四間中學准用英語施教,其餘二百多間規定大部份學科要用中文,學校不能違規。沒有政策的指令是不能有秩序推行的。何況,一直以來政府在不同時期都宣揚母語教學漸見成效,學生學習效益提升;前教統局長也曾訪問某中中,肯定其推行母語教學成績。現在政策推倒重來,莫非過去所言都是空話?母語教學政策倒不能像房屋八萬五般,不說就等於不存在了。要求施政者有個清晰說明,不是書生的頭巾氣,而是「民無信不立」的施政根本。
第二個要清晰說明的問題,是學校有沒有權力開除英語不達標的一般科目教師。有理由相信,教師入職,資歷是經認可鑒定的。有中學校長說「一定會炒(解僱),無理由全校為一名教師而失去英中之名」。這些言論是在公開場合說的,教育局應清楚說明接受政府資助的校方有沒有這麼樣「炒」老師的權力。是不是《資助則例》的條款(第49條及附錄七)已不再生效了?有清楚的界定,教師才能有安定的工作環境;或按個人理念決定是否轉用英語施教,選擇把精神心思放在提升科目的專業發展、教好學生,還是追逐市場要求,認同自己(英語的)教學本領不足,參與「逐末」的遊戲。
25%如何監察?
更模糊而須界定的,是中中25%課時英語增潤應如何監察。自然,學校可因應「校本」情況決定25%的布置方式,但既然清楚說得出是25%,應是有客觀理據支持的。若是超過25%,是違反規定了。政策的制訂者應該說明用什麼方法來監管,避免學校用多了而對跟不上的學生不利。
任何政策的施行,因應實際情況而有所修正,本是正常不過的事。遠的不說,像早前政府計劃推行領取生果金須資產審查制度,但因社會普遍反對,不用多少天做法便取消了。母語教學政策的推行,不要說由思想準備開始已超過二十年,就算是落實執行吧,過程也超過十年了。十年來政策因社會訴求而有所變更,正常不過。反倒是政策的施行前提和細節,處理得含含糊糊,令人無所適從,才真有些不正常。香港教育界被教學語言拉扯了很多年了,面對新高中轉制、面對教育內涵和方式大革新的同時,理性地要求業界有一清晰的工作視象,應該不是過份的要求。若讓一切模糊就等同「拆彈」成功,政治上的「教育」意義是頗為虛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