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007
11月30日香港某報章頭版指「教育局倘放寬規定,天主教區願撤上訴,《校本條例》有望庭外和解」。「庭」,是指天主教區會的上訴訴訟,預期會在明年二至三月排期審理。「和解」,則指訴訟展開前與訟雙方透過討論達致一雙方可接受的方案,因而撤銷上訴。
怎樣「和解」?據報章報道,就是天主教區會要求的「政府豁免不願意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毋須強迫它們必須註冊法團校董會」。對於這些爭議,筆者是愈看愈感糊塗了。庭外和解牽涉某方面的某些讓步,達到的結果是不把事件帶入司法程序。但現在爭議的卻不是什麼民事訴訟或錢債糾紛,而是一條法例。法例通過,除非修例或撤銷,否則就是要執行的,本身並不存在讓步或和解了。
拆彈不能凌駕法律
孫明揚局長即使官位再高,或如何善於「拆彈」,想也不能凌駕法律之上,隨便另訂方案。所以同日報章的報道指孫局長明言「主權不在於我」、事情「唔係咁簡單」;翌日教育局亦鄭重否認局長早前與天主教樞機主教陳日君會面時曾提出庭外和解。
要《校本條例》不執行,路徑不外乎二端:一是提出司法覆核(或隨後的上訴),否定條例的法定地位;二是修訂或撤銷法例。前者天主教區會已進行或正在進行。2005年教區以條例違反《基本法》及《教育條例》,提出司法覆核;2006年高等法院判教區敗訴,指教區在管理學校上沒有特權。如果上訴成功,推翻前判,《校本條例》便毋須執行。至於修訂或撤銷條例,則要啟動法例的草擬、審訂及通過程序。2004年立法會通過的《校本條例》,規定全港中小學須在2010年前成立法團校董會,加入教師、校友及家長等代表。可以說,法團校董會在某些學校還未正式實行,其功效及對學校管理帶來正面或負面影響還未能清晰判斷,要修訂或撤銷的理據或許並不充足。何況,法例是在被認同為均衡參與的立法議會通過,即使教育界功能代表也投票贊成,即是被社會的廣泛層面接納。加上高等法院也判決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要重新立法,似有理據不足之嫌。
帶來不明朗因素
但即使修訂法例,除非只是延期執行而非撤銷或修改,否則同樣為教育界帶來動盪因素。到目前為止,大概已有二百間以上學校已經實行或積極籌組法團校董會。若修例導致某些政府資助學校可以豁免,則教育界的管理方式無疑會出現兩種制度,產生混亂是無法避免的。何況過去政府為鼓勵學校及早實行法團校董會,給予每間先導學校三十五萬元撥款協助「起動」,若終歸不用實行,浪費公帑之餘也不免引來政府朝令夕改之誚。
《校本條例》的執行,或許被看成教育界的一個結。隨著主管教育的主要官員換人,會被憧憬為替事情的解決帶來一線曙光。但「和解」若等同不守法,並非法治社會之福。當然當事者可等待法院判決,釐清法律觀點才決定是否實行。法院最終若駁回上訴,而某些辦學團體又堅拒執行,則可能會導致某些辦學權交回政府。真的到了這地步,情況真的是很恐怖了,筆者也不敢再想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