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因為法律不彰?

11/7/2005

「校本談判破裂,陳日君羅太決裂」。這是6月18日某報章的頭條。說的不是條例問題,而是35萬給學校的撥款是否涉及歧視的問題。事由:為了鼓勵學校在2010年前成立(去年通過的《校本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法團校董會,教統局建議由今年開始,給提早落實條例的學校35萬,為期四年,作為「起動費」,反對者包括幾個大教會視之為利誘個別學校,事涉歧視,計劃興訟云云。

記得幾個月前教統局去信各學校查詢盡早成立法團校董會的意向,大概結果未如想像般樂觀,因而有撥款鼓勵的措施。你要把撥款說成是「利誘」、「懲罰」也沒辦法。行政當局有權調配資源,何況「開動費、靈活用資金、購買責任保險」都是可說得通的理據,絕對不應理解—如與會者之一的說法—是「欺騙」議會通過。果真要完全沒有「歧視」,哪學校所得資源分配要完全劃一、不同質素學生的配給要完全一致、學校資產不能貧富懸殊、營運開支要規規矩矩、如有必要,縮班殺校要同步,真要這樣,似乎要在上世紀的動物農莊中才能有機會實現了。

拖延依法行事

當然是否真的興訟,也當不得真,或許只是做做姿態,玩玩「花臣」而已,最終希望起到的作用就是拖延。只要有可能興訟,沒有意欲提早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便可觀望。最後不興訟,或興訟不成功,也可令提早「起動」學校數目受限制,團結大多數,增加議價的能力。最大的目的,當然是希望能超越「死線」—到2010年仍採拖字訣。

去年教統局建議實施條例,教育界起過激烈爭議,最後條例獲得通過,並有五年的實施寬限期。條例是否無理,不同人有不同觀點。作為一個無權無勢的教師、家長或校友,對於條例規定引進個別代表進入校董會,直覺會認為「幾好呀!讓校政做得透明些、民主些。」何況這幾名代表也沒有投票權,不會影響主流決策、何況學校也是以公帑營運,不應過份「黑箱」……。

法律應獲彰顯

但辦學團體看到的卻是一大塊的利益(錢和權)受侵蝕,思涉「迴狂瀾於既倒」,採鮮明抗拒立場,這也無話可說。但時移勢易,現在要討論的,已不是誰有理據問題,而是法律能否彰顯的問題。條例通過了就要執行,不同辦學團體可選擇五年中最適合自己的時間去落實,五年也非短時間。較令人遺憾的,有反對一方的代表還重申「不應局限學校透過法團校董會落實校本管理」,意欲推翻前議,那就不得不使人懷疑是否真的要開民主法治的倒車了。

「辦學團體」搞的是「辦學」。「辦學」也者,多角度、多層次培育學生成材是也。教育學生尊重法律,也許是「學」的內容的其中一環。現在是「辦學團體」帶頭號召不去彰顯法律,不能說是好榜樣。也許現在需要的是盡早的司法覆核了。

日期: | 作者: 鄭楚雄 香港教育 中國文化 評論